福莱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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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福莱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辞职报告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
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任董事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
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
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
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
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
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
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且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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