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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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25-03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年度
报告披露时的总股本1,535,778,2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1.2元(含税;B股红利折合港币支付),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发
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调整原则一致。
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35,778,230
股(其中A股1,232,104,992股,B股303,673,2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元;A股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
                         —1—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20元;权益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
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
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1.08元,持有无
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10股派1.2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
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元;持股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
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
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将按照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
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21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
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为:2025年7月9日;
为:2025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2—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
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将于2025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
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5年7月11日办
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6月27日至登记日:2025
年7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
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5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
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
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
                     —3—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邮编:528051)
联 系 人: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966028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八、备查文件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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