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66,042,1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发回重审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
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2024 年 2 月 20 日、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信”)拍卖合同纠纷及其进展(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为 2021-019)、
《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
号为 2024-002)
、《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4-017))。
因拍卖合同纠纷,原告山西华信将被告柳化股份及广西万诚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
宁中院”
)。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移交存放在中海油(山西)贵金属有限公司保管的铂网(约
暂按 2021 年 5 月 21 日铂金单价 250 元/g 计算,总价值 66,042,15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72011 元,由原告山西华信负担。
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南宁中院(2021)桂 01 民初 1924 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山西
华信的原审诉讼请求;
(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做出的(2024)桂民终 22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广西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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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重新开庭等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
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 01 民初 1924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次诉讼一审重审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