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5-026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3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 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窦昕、陈钊、王辉、刘辉: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现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豆神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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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莹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
文件。
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
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
案)。
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
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莹案、
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
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
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
《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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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
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的行为,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张家口案、寓
乐湾案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已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更正。
窦昕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长、CEO,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
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钊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副董事长,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
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
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副总裁,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
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
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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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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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
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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