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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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面向所有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公告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指定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信息披露的媒体。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将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交易场所等,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以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向深交
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
作领导小组,应对和协调公司出现的突发事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落实应对突发
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如发生突发事件,应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将有关情况口头
汇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并在事发次日将
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同时报告浙江证监局和公司所在地市级企业上市主
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
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
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负责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保证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
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流程。公司其他部门、各分、
子公司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四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
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予以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
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章 法定信息披露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
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合同按本公司相关重大合同内部审批流程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时,达到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交所有关规
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此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此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此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
同。
  已按照本条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
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
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重大事项披露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编制临时公告;
  (2)相关部门复核;
  (3)董事会秘书审核;
  (4)董事长签发;
  (5)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公告。
披露程序:
  (1)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需披露的信息,并提交相关材
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3)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公告;
  (4)相关部门复核;
  (5)董事会秘书审核;
  (6)董事长批准;
  (7)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公告。
                第五章 主动性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公司相关重大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主动性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参照《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主动性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主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
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防范发生股东集体诉讼等风险情形。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重大信息并配合提交相关材料。
  子公司应设置一名信息披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协调和组织其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第六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前按法律规定及公
司相关制度要求将会议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文件呈报表及附件,内部文件呈报表需经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程序:
                第七章 新闻信息发布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新闻及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日常新闻发言人,负责公司新闻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审核公司及子公司的新闻信息
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发布公司基本情况等常规信息,须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公司战略发展、长远规划、重大事
项以及其他敏感信息的,须提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安排统一对外发布。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记者采访(包括电话采访)等媒体采访流程:
  原则上一般人员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六十八条 公司新闻发布其他事宜参照《公司宣传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构、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
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尤其是涉及企业的战略发展、长
远规划和重大项目等敏感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
所载内容为准。相关发言稿、向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
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亦不
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原《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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