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人员离职
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
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
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
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
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
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诉讼费、保全
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
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