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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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提名委员会
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细则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
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
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
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
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
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
表决的情况。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三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应当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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