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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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
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
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运营、新项目的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
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等。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
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
动。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参加。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可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
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
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
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工作流程、管理、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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