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委员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
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六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
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
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
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
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
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
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主席决定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规
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会议议题;
(四)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四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
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
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其负责
人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本人或其授权的委
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
可建议审计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主席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
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
汇报。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
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或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
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
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
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