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7: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
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
日期已满二十日。
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珠海格力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月 30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份总数的 47.86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加
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额为 1,617,633,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96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0,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55,597,99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8.9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所有议案,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均单独计票。关
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86,190,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439%;反对 83,660,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296%;弃权 3,38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65%。
   表决结果:同意 2,577,821,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4309%;反对 91,810,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344%;弃权 3,600,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47%
   表决结果:同意 2,577,946,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4356%;反对 91,674,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294%;弃权 3,611,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51%。
   表决结果:同意 2,587,33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7866%;反对 82,327,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797%;弃权 3,573,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37%。
   表决结果:同意 2,487,043,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8637%;反对 77,685,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256%;弃权 2,842,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07%。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94,318,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0480%;反对 76,596,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653%;弃权 2,317,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724,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501%;反对 76,596,31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4%;弃权 2,317,4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
   表决结果:同意 2,593,088,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0020%;反对 77,277,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908%;弃权 2,866,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2,494,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527%;反对 77,277,13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3%;弃权 2,866,5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
   表决结果:同意 2,556,279,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6250%;反对 101,75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8063%;弃权 15,202,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5,685,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74%;反对 101,750,02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85%;弃权 15,202,60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0%。
   表决结果:同意 2,593,099,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0024%;反对 77,341,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932%;弃权 2,791,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2,505,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536%;反对 77,341,23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54%;弃权 2,791,4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1%。
   表决结果:同意 2,592,97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9976%;反对 77,397,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953%;弃权 2,863,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2,376,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34%;反对 77,397,93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99%;弃权 2,863,2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
   表决结果:同意 2,452,957,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7600%;反对 217,402,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326%;弃权 2,871,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2,364,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45%;反对 217,402,91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81%;弃权 2,871,12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曹玉佳
    钱骏                               王好月
                           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格力电器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