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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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金逸
      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
      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
       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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