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高科: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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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5-046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喻凯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16人,代表股份3,564,734,79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5.65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15人,代表股份576,534,15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575,673,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8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
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3,556,586,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4%;
反对5,685,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8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9862%;弃权2,4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8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1%。
  表决情况:
   同意3,555,487,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6%;
反对5,63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286,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9768%;弃权3,615,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9,457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2%。
  表决情况:
  同意3,555,44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
反对5,59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243,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9696%;弃权3,700,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20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
  表决情况:
  同意3,554,97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3%;
反对6,19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77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0752%;弃权3,557,1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7,857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0%。
  表决情况:
  同意3,555,80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
反对5,55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60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9637%;弃权3,370,0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2,557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5%。
  表决情况:
  同意3,181,13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92%;
反对35,032,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7%;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93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6.0763%;弃权348,563,1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9,057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84%。
  表决情况:
  同意3,210,6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67%;
反对5,705,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437,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9895%;弃权348,392,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6,85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287%。
  表决情况:
  同意3,554,097,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6%;
反对6,60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897,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458%;弃权4,031,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9,257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2%。
  表决情况:
  同意3,553,98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
反对6,20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786,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0764%;弃权4,542,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7,957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8%。
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35,82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37%;
反对126,415,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3%;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622,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1.9267%;弃权2,4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1%。
  表决情况:
  同意3,435,8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56%;
反对126,36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691,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1.9175%;弃权2,4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8,7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3%。
  表决情况:
  同意3,407,233,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17%;
反对153,80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7%;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03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26.6781%;弃权3,692,2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45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姓名:孙立、吴焕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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