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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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58 号
致: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 11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禾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523,5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981%,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437,90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343%。
投票的股东共计 6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89,3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6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8,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451%;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5,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3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451%;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5,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3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451%;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1,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7,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70%;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451%;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88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计提2024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1,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7,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7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4943%;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38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5,491,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6,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96%;反对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262%;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496,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83%;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728%;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9,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53%;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451%;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69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1,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6,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251%;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728%;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2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498,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4,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49%;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2545%;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80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德生、张禾阳、张珊珊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736,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1,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28%;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566%;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80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495,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1,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28%;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566%;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80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1,002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6,8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的92.225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05,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55%;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869%;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6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煜
                                      ______________
                                           崔斌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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