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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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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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法人、
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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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以下情形出现
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书面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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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
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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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出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
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
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
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
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
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该会计
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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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参加股东
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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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
知,不得变更原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
规定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程序和记录等
事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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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
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参加股
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
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该组织负
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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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股东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人数
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股东会提案(股东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
讨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
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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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股东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公证员宣读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公证书(若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登记时到董事会秘书处
做发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额。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会议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
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
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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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会对其他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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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召开前未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
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若其他股东仍有质疑,可参照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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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
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候选
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但股东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
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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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视
为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
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上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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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经理层具体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
直接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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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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