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
规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提名: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提名委员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经董事会审议后向
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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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被提名人应向召集人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
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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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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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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