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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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超卓
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决策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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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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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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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
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监管指引》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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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
时,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
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
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
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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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
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
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
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或
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获得股东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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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独立董事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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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被公司赋予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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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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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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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
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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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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