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8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许鸣飞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
代表股份34,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998%。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6人,
代表股份8,380,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13%。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36人,代表股份75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13,7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0%。
( 2 ) 网 络 投票 出 席情 况 : 通 过 网 络 投票的 中 小 股 东 35人 , 代表 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含现场和通讯方式)
,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郝秀凤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表决情况:同意42,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表决情况:同意42,56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62%;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57%;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0%。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表决情况:同意42,57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5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宗、杜安苏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