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 东方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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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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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至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2: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
区机场路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 本 所 律 师 审 查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11 人 , 代 表 股 份
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5,634,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130,51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3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8 人,代表股份 130,519,9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
股份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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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305 人,代表股份 130,51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130,51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
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监事、律师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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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1,868,05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376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241,81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96.7222%。
   表决结果:当选。
况为:同意 126,141,92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6.6457%。
   表决结果:当选。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8,177,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387%;反对 7,85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51,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48%;反对 7,85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46%;弃权 1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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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684,207,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74%;反对 1,820,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580,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3%;反对 1,820,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0%;弃权 1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7%。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4,085,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96%;反对 1,818,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458,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8%;反对 1,818,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0%;弃权 2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4,207,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74%;反对 1,818,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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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580,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4%;反对 1,818,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9%;弃权 1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7%。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4,203,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68%;反对 1,820,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577,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14%;反对 1,820,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1%;弃权 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
   在审议第1项议案时采取累计投票制;在审议第2、3、4项议案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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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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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邢其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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