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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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方式等内容。
术开发区凤城七路 101 号西安铂菲朗酒店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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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 6,31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579,866,05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20,177,564 股)
的 34.134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已就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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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举钟宝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刘学文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田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印建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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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选举李姝璇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陆毅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李美成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周喆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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