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单
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
审批权限为:
计总资产 50%(不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总资产 5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负
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负责向财务部报送与未来收付
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析,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行资金划拨;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
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
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
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
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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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