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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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021 年 9 月发布,2025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五矿新能源
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责任人所采取的责
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
责任。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导致公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
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
错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
     (三)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包括: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第九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标准为,差异幅度达到
       第三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
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牵头协调对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时,
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后,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二)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
构:
  其内部人员责任;
 (三)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
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
追究工作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情形,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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