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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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2021 年 9 月发布,2025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办法规 定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公 司 内 部 信 息 报 告 第 一 责 任 人
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
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等公司
各相关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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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办法对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
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发布的临时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
涉及的各项信息。
   第 六 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
更,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应 在 就 该 事 项 达 成 意 向 后 及 时 将 该 信
息 报 告 公 司 董 事 长 、 董 事 会秘 书 , 并 持 续 报 告 变 更 的 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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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在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
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
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
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
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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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
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
进行信息披露;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
常归口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负责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
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要求公司各部门
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至少一名)担任信息报告的联络人(需通过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认可),该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
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第二章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
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
当然免除第一
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
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
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
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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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 不 定 期 对 公 司 负 有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的 人 员 进 行 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
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办法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
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及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
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
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
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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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
负 责人会 议 就 重 大 事 项 形 成 决 议 或 经 过 讨 论 未 形 成 决 议
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
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
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
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
向 公司 董 事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进 行 汇 报 , 并 提 请 公 司 董 事
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
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
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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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情况列入公司
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
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可
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
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
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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