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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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梦珵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5 年 0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06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安徽楚江科
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0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410,632,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13%。其中,参加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0,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
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26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206,28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2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64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330,206,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20%。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
公众股股东共计26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0,83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0.103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332,057,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72%。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08,548,22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9,926,306 股,
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1,478,621,923 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上述议案1-7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已经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3为特别表决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6、7已经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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