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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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中心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6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40,839,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034%。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10,632,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13%。其中,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0,95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26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0,206,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 330,206,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32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08,548,229 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9,926,306 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1,478,621,923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734,963,8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69%;反对票 5,760,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776%;弃权票 1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326,181,8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06%;反对票 5,760,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9%;
弃权票 1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734,136,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953%;反对票 6,590,7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896%;弃权票 1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325,354,7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15%;反对票 6,590,7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8%;
弃权票 1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734,135,0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951%;反对票 6,590,7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896%;弃权票 1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325,353,0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10%;反对票 6,590,7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8%;
弃权票 1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734,954,0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56%;反对票 5,762,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779%;弃权票 1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326,172,0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77%;反对票 5,762,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5%;
弃权票 1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740,700,7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票 8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21%;弃权票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331,918,7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反对票 89,3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票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姜纯先生、盛代华先生、汤优钢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21,156,2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2,374,219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21,013,5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2,231,499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9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18,666,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09,884,51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22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柳瑞清先生、李晓玲女士、张明瑜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18,741,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7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09,959,91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5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18,741,1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09,959,11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5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18,739,2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09,957,218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喻荣虎、李梦珵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五、备查文件
会决议》;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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