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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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
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主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人;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第(二)项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六条第(二)项之 1-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
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
然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5)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
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 其它重大事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散;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联席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七) 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解聘;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事项;
     第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
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
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二)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者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 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 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
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 部门或者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相关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
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
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
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
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
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
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者提交的,公司将追究事
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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