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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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开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在境内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等交
易或者转让的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等)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
或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对外公告的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
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
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核准或者约定的用途使用,公
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
规定的计划进度使用与实施。
  第七条 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
集中存储与管理,公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组织募集资金的使
用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专项账户将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接收、存储、划转和本息偿付。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开户银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专项账户监管
协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在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财务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
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资金支出,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内部流程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执行付款
程序;对于不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资金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应与对外公告的募集
说明书约定用途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
在债券存续期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必须经债
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程序,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核准或者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用途,包括检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信息披露等,必要时可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核查。受托管理人要求了解募集资金使用状况时,公司应予以积极配
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的募集资金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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