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1545 号
致: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
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
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
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
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满十五日。
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D 座 22 层第六会议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姜英武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
托代理人共 66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76,176,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222292%。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377,316,389股同意,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433751%,已获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