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3: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锂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5 年 6 月 14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会投票注意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 1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沈锦良先
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临时股东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17 名,所持股份数为 92,428,29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5,396,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8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6 名,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217,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0%。经合并
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83 名,持有公司
股份数共计 93,645,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682%。其中,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
东之外的股东 66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217,44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0%。
  除独立董事黄雄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临时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
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
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盛锂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