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56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
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等执行和解协议;
公司汉世伟集团持股 60%,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 40%,基金
管理人为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于起诉主体是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也包括了汉世伟出资部分对应的权益,但公司实际承担的
支付义务仅限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的 4 亿元及对应收益,
公司已经计提相应负债。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
协议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作为原告,因股权回购纠纷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合肥
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
“公司”)和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世伟集团”)向原告支付
股权回购款及律师费等。安徽合肥中院已受理诉讼申请,案号((2024)皖 01 民
初 594 号)。本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
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皖 01 民初 594 号,一审判决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
数按年利率 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90,000
元、保全担保费 191,558.25 元。天邦食品及汉世伟集团已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
提起上诉,二审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开庭。
皖民终 117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二审判决后,公司积极与原告进行友好协商,经反复沟通,在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拟与国元天邦达成执行和解,签署相关和解协议。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各方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签署
《债务归还协议书》《退出持股协议书》并由公司出具《承诺函》。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
事项已经履行内部审批及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签署协议书及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
(一)《债务归还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乙方: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内分期支付完毕,具体方式为:
在此日期之前,法院裁定受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重整的,则在法院下发
裁定的当月需全部支付完毕 4,200 万元。
债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第 37 个月至第 120 个月期间内每月平均支付。
如逾期支付,则以逾期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3.35%(单利)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 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院申请对乙方或者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时效中断。但是,
如有连续两次(或最后一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按期支付,则甲方有权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且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股权回购款在内的
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债务。
特别的,若本协议无效/被撤销的,则自其明确本协议无效的时日起,甲方
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且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股权回购
款在内的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债务。
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在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若受理)程序中
申报债权。
履行期间,如法院裁定受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重整,不影响乙方或乙方
指定的第三方需继续按照本协议履行生效判决。
整管理人尽快向甲方提供其已申报债权的确认文件或者法院及管理人提供的其
他形式的债权确认材料。
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退出持股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乙方: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退出对丙方的持股,乙方需配合履行相应程序。退出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货币资金(如有)以及所持对外投资股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分配给乙方;
上述退出方式如需对丙方及其所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乙方
及其相关主体应当予以必要配合。若涉及评估等需要支付费用的,则相关费用支
出由丙方负担。
货币资金,应当在 5 日内预付给甲方作为定向减资款或者清算款,直至甲方足额
收到 41,000 万元货币资金为止,甲方按期足额收到 41,000 万元后,丙方即停止
对甲方的款项支付,各方协助甲方履行退出对丙方持股的有关程序,甲方退出对
丙方的持股后,不再是丙方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如
乙方连续两次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债务归还协议书》或者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如
期足额获得货币资金,则甲方有权不再同意 41,000 万元退出丙方持股的约定。
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承诺函》主要内容
负有共同履行义务,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履行
的义务依然承担共同履行义务。
履行期间(包括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司承诺的履行期间)按照约定承诺
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前提下,本案件的执行时效中断。
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
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情况表》。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7,845.01 万
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8%。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退出持股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对还款
进行了分期付款等约定,有助于减轻公司财产在预重整期间被债权人执行的压力。
由于起诉主体是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也包括了汉世伟
出资部分对应的权益,但公司实际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
基金有限公司出资的 4 亿元及对应收益,公司已经计提相应负债。本次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协议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
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附表: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收到应诉通知 涉案金额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受理机构 案件进展
书/传票时间 (万元)
杭州濮耐 建设工程
杭州汉世伟食 杭州市富阳区
品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公司 纠纷
中信银行 天邦食品股份
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汉 金融借款 上海市浦东新 2024 年 10 月 17 日收到一审判决,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强
公司上海 世伟食品集团 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制执行材料,目前案件已终结执行。
分行 有限公司
蚌埠汉世伟食
上海农村 品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 上海市黄浦区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二审判决,2025 年 2 月 14 日收到强
商业银行 天邦食品股份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制执行材料,2025 年 5 月 14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江南
浙江浙商
养殖有限公 融资租赁 杭州市萧山区 目前在执行阶段,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签署分期执行协
司、天邦食品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议,正在履行中。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应诉通知 涉案金额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受理机构 案件进展
书/传票时间 (万元)
泰安汉世伟食
品有限公司、
汉世伟食品集
海尔融资
团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 青岛市中级人 一审调解,2024 年 8 月 28 日收到调解书,目前正在履行
天邦食品股份 合同纠纷 民法院 中。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山
东汉世伟食品
有限公司
山东汉世伟食
山东振兴 建设工程
品有限公司、 蒙阴县人民法
泰安汉世伟食 院
公司 纠纷
品有限公司
注:6 月 24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下且未结案案件共计 39 件,其中: 22 项案件正在履行中,涉案金额 5,706.45 万元;17 项案件正在审理中,涉
案金额 4,058.0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