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
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
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
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
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
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
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议。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及授权,其他任何部
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总经
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
总监为责任人。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
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收入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
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提交审批。
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的业
务申请书。
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检查与原申请书是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动损益(期货期权浮动盈亏)、投资损益(期货期权平仓盈亏)上报财务总监;
情况告知证券投资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投资部进行备案;
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预判,对业务操作进行检视,主
动规避风险。在汇率发生巨大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
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
计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
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
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
划举措。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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