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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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五年六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书面协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应当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评价人员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审计委员会应结合评价意见就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议意
见,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和审议意见应予以记
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署书面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可
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
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
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公司可以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通
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前述连续计算应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
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改聘后新会计师事务所
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该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新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
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
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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