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人员持有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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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人员持有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
特定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
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在《中
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所规定的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人员。
  特定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特定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
报等义务,保证本人申报持股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特定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违反《证券法》规定从事以下行为:
  (一)买卖公司证券;
  (二)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
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内;
  (四)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进行短线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
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转让股份的比例限制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当
年可转让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的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以上年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股数按四舍五
入取整数位。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持有公
司股份应合并计算。
        第四章    申报登记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特定人员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负责专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检查;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持股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提醒特定人员遵守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上述人员买卖股票的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
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和持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二)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离职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
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短线
交易行为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特定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公司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特定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公司股东、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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