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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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推动
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社会责任(简称“社会责任”),是指公
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包括诚信经营、规
范运作、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促进就业、
保护员工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地区建设和公益事业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
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
                      、消费者(观众)、
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各单位”
                  )。
         第二章 社会责任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
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内容创
作、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
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
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会和经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
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
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
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
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
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是社会责任工作的
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各单位是社会责任工作的执行单位;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社会责任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责任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和相关战
略规划,审定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
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制订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订立工作目标并监
督执行情况,指导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
体规划,落实社会责任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
业机构,为推进社会责任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结合利益相关方的
诉求,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董
事会应定期对社会责任战略实施、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讨论,研
究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推动公司责任体系的建设完善和社会责任的
履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社会责任
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经理
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应结合经营实际,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绩效
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设置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统筹考核社会效
益、经营业绩和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
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
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社会责任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社会责任
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社会责任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报告是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一部分,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一条 社会责任报告原则上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相关战略规划的制定
和实施情况;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二)公司治理建设和运行情况;信息披露和保障股东权益情况;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员工权益保护情况;
  (三)创作生产、宣传报道和获奖情况;观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
情况;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四)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节约能源方面的方针、目标及成效;
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奖励的情况;
  (五)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和相关公告时,应当确保引
用数据内容真实、客观,对专业术语的含义做出通俗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应按照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处罚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其他与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证券
交易所规定,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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