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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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简称“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
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声明与
承诺书,并按照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在接到有关公司重
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之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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