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5-044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6 号),
同意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6,000,000 张,共计募集资金 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2,402,075.47 元(不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97,597,924.5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281 号《验证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
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了表示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意将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万吨含乳饮料生产线扩产及技术改造项
目”的部分募集资金 23,557.00 万元变更投向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李子园日处理 1,000 吨生乳深加工项目”,该项目由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
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
见。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了“李子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与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澧浦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6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存储余额 备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金华金东支行 专户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 募集资金
年产 15 万吨含乳饮料
股份有限公司澧浦支行 专户
生产线扩产及技术改
造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募集资金
分行 专户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募集资金
有限公司金义支行 专户
李 子 园 日 处 理 1,000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 募集资金
吨生乳深加工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澧浦支行 专户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余额不包括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
到期的金额 12,204.91 万元。
三、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为“乙方”,开户银
行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浦支行简称为“丙方”,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为“丁方”。
(一)甲方根据内部有效决议,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乙方实施“李子园日
处理 1,000 吨生乳深加工项目”,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391921623,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实施前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佳玉、邵荻帆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甲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寄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
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
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丁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方出
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
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
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
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司澧浦支行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