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30 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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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委员会」)成员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委任,最少须
    包括三名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经验及专长的外界人士参与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方面),协助董事会
    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委员会于物色合适人士时,应考虑有关人士的
    长处,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
    果;
    情况;
    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
    所」)主板或 GEM 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
    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不论通知期长短,一名成员若出席会议,则表示该成员已豁免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
    若任何续会时间不足七天,则无须发出通知。
    亲身出席、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式举行。
    应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发送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供审阅及存档。
    司章程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经董事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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