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
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有关重大问题可以进行实地
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七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
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
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
及时性。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
第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
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