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持有的煤炭
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与江西江钨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金环磁选科技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8,550 万股股份(对应股比 57%)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
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六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