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5-46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浩众
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众”)业务发展需要,天津浩
众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春分行”)
申请融资,融资额度为 2,5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 3,25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浩众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中信
银行长春分行为天津浩众提供2,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2025年6
月27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
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
币,担保期限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理和维护;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
售;润滑油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拖车、
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洗车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
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
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珠宝首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
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
干果销售;包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日用品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紧急救援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二手车拍卖;机动
车检验检测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
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项目
度(经审计) 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2,120,125.30 288,500,934.36
负债总额 155,519,557.27 177,514,398.61
净资产 116,600,568.03 110,986,535.75
营业收入 582,081,446.31 116,975,359.74
利润总额 1,114,987.97 -614,032.28
净利润 -232,832.53 -614,032.28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
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最高
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
同债务人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8 年 5 月 28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
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
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
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
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或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
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
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
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
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
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凡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
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
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如确需变
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
协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津浩众本次融资事项可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保障其
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天津浩众经
营稳定,本次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
资产的46.42%,占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28.71%。其中,
本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8,5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3,5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3,121.46万元,占本公司2024年12
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4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公
司提供担保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