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发现意字2025第02509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
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
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6月27日15:0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217人,代表股份为919,992,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67%。
其中包括: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61%。
数20.0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901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因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会在审议第十六项议案时,
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泸天化精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
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会获得通过:
权的议案
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
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