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吉海竞帆律卿事务所
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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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竞 帆 律 师 事 务 所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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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竞 帆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 邮编:810000
电话:0971ˉ8587800 电子邮箱:jfsjⅢytd@163°coⅢ
目 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4 ‖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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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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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11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O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青竞律(非诉)字第(2399)号
致: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正平路
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
■尸
广寿、严海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
道国
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国遇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心、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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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7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https://www.sse.coⅢcn)’刊载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介上的正平路桥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25年6月27曰(星
夕
期五)9: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
尸弓刁
年度股东大会’地点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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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钢四、\
公司董事会巳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
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世
生先生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问为: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问。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
《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尸°勘石
根据截至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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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871
人(包括现场出席12人、网络投票859人)’代表股份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8人’代
表股份102’535’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55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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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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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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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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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728’94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8%;反对股
份数为1’15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253%;弃权股份数为28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906’149股,占出
-— _ ←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1%;反对股
份数为99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673%;弃权股份数为26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796’149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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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5%;反对股
份数为99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673%;弃权股份数为37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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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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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622,60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5%;反对股
份数为1’15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253%;弃权股份数为39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647’489股’占出
_ ~ =→ ~- = = ■□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7%;反对股
份数为1’2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627%;弃权股份数为2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646’509股,占出
■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4%;反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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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1’25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
总数的0.4630%;弃权股份数为2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 !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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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387’80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0%;反对股
份数为1’55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720%;弃权股份数为23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4%;反对股份数
为1,55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L5127%;弃权股份数为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9%。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077’60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6%;反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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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1’65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101%;弃权股份数为43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 迅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八捌旬饵≡
合授信额度蜜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数为269’893’30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4%;反对股
份数为1’02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776%;弃权股份数为26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
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4%;反对股份数
为1’02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5%;弃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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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1%。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
(1)关于选举彭有宏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
数为218’607’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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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80.6167%°
(2)关于选举金煌坤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
△、…回=、」 ●坠~二=云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1’169’509股’同意股份
数为219’791’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
总数的81.05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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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 一
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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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怯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平路桥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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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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