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 新世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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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
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
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
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
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
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就资金全部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
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
等信息。
 第十七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
之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
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
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
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
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
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将随着募
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报股东会批准,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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