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 新世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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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
  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四)发行证券;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八)重大关联交易;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十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
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账号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
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代表和推
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
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
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
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票事项投反对票
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
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
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
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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