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
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万科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十二)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百分之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十五)审议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公
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做出的
决议无效。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
明的具体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规、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二十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
等各项权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者其
他决策机构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未设立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会做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证券;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所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
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
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
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
第四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七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情形或其他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外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分别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十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同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
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至少”,都含本数;
“过”、
“超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