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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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及风
险控制和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由 5-8 名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
名,分别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战略发展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上述(一)至(四)项事项进行事前风险研究及
论证,并提出相应的控制与防范措施;
     (六)对公司拟进入的行业和产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建
议;
     (七)指导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推进公司法治建
设;
     (八)对公司 ESG 战略及目标等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
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可
能存在或发生的风险因素跟踪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职责范围提出议案。议案资料应简明、真实、结论明确。其中:
     (一)负责投资规划的部门负责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制
订(或修订)及推进、重大投资及风险控制的议案;
     (二)负责证券合规及资本运作的部门负责提出有关公司
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证券融资及风险控制的议案;
     (三)负责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的部门负责提出有
关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的议案。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经公司业务分管领导
同意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并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提呈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提案进
行讨论,并将会议结果及相关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
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及传真方式等)
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 7 天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包括电话会议或书面传
真)的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做书面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它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
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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