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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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207 号
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万科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A+H》(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
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
导之处;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股权登记日、A 股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
方法、投票规则等内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十届董事
会,并于召开日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2025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相关注意事项的公告》《关于参加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再次提
示性公告》,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6 月 2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H 股股东参加 2024 年股东周年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H 股股东参加 2024 年股东周
年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在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主
席辛杰先生主持。
贵公司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
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0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56,081,858 股。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2,934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
份 1,153,081,413 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453,885,289 股。以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009 名,合计持有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63,048,56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607%。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信达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 A 股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议案 8 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
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
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案 占出席会议
议案名称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序号 股东所持有
持有效表 持有效表
股数(股) 效表决权股 股数(股) 股数(股)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份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
(%) (%)
事会报告
事会报告
告及摘要
润分配方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
的议案
关于选聘
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关于为已收到
的深铁集团
提供资产质押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给予董事
股股份之一般
性授权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
案
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订《股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
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 20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麻云燕
郭 琼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