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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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
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进行审议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
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
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本和其他支出;
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
款时,必须按公司设定的付款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
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
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
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
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
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
将检查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
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
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
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
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适当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要求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处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时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
金。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1)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
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
限等。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2)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要求占用方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方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占用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方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若占用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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