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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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履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
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
续聘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劵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劵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劵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劵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劵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劵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上海证劵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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