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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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公司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均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好关系,促进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经营质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以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情况下与
投资者沟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系管理活动;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须进行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上述
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部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公司任何信息的首次对外披露均须取得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
秘书的相应授权。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前提下,公司投资者关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及公司运营、财务、产
品等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
接受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下属企业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细则。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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