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尔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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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作出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
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14 时 00 分在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草桥东路新华创新产业园 4 层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友谊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73,459,5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05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股东共 10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87,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
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
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
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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